互联网医院的两种模式定义
第一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即线下医院的互联网化,并且把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
第二种模式:第二种是以互联网为主体与医疗机构合作,利用一些优质医疗专家的资源,利用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平台,为患者提供一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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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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